【摘要】本實用新型屬于辦公用品,一種民警專用工作 包。主要由照明手電燈裝置、寫字照明臺燈、手指專 用印臺等部分組成,很適合公安、司法人員使用,不會 因未帶手電燈而摸黑走路,在夜間室外需作記錄時不 必另打手電照明,在提取指紋時不必再為未帶印泥
【摘要】 1.右視圖與左視圖相同,略去右視圖。 2.后視圖與主視圖相同,略去后視圖。 【專利類型】外觀設(shè)計 【申請人】浙江縉云縣燈具廠 【申請人類型】企業(yè) 【申請人地址】321400浙江省縉云縣燈具廠 【申請人地區(qū)】中國 【申請人城市】麗水市 【申請人區(qū)縣】縉云縣 【申請?zhí)枴緾N90300573.5 【申請日】1990-04-13 【申請年份】1990 【公開公告號】CN3008122S 【公開公告日】1991-02-13 【公開公告年份】1991 【授權(quán)公告號】CN3008122S 【授權(quán)公告日】1991-02-13 【授權(quán)公告年份】1991.0 【發(fā)明人】胡設(shè)昆; 葉財生 【主權(quán)項內(nèi)容】無 【當前權(quán)利人】浙江縉云縣燈具廠 【當前專利權(quán)人地址】浙江省縉云縣燈具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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